案外人代持股权被执行,如何排除强制执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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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25-12-12 11:36 返回列表
问题
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股权代持关系,股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,后因被执行人债务导致股权被法院查封,案外人以 “实际权利人” 身份提出执行异议,能否排除强制执行?异议成立的认定标准是什么?
解答
案外人代持股权被执行时,需满足 “代持关系真实合法”“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”“无过错未变更登记” 三大核心条件,方可排除强制执行。根据《执行异议之诉解释》第十六条及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异议成立需同时具备: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股权代持协议、案外人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行使股东权利、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。
案例
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《股权代持协议》,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持丙公司 40% 股权,甲公司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,乙公司仅作为名义股东登记。后乙公司因拖欠丁公司货款,案涉股权被法院查封。甲公司提出执行异议,提交股权代持协议、出资凭证、丙公司股东会决议、分红记录等证据。法院审理查明,代持协议真实有效,甲公司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,未办理变更登记系因丙公司股权冻结客观障碍,非甲公司过错,最终判决不得执行案涉股权。
法律分析
法律依据:《执行异议之诉解释》第十六条明确案外人排除股权执行的四要件;《公司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股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不得对抗实质权利人;
核心认定:审查重点是 “代持关系真实性”“案外人是否实质享有股东权利”,若代持协议系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(如股权禁转),则异议不成立;
法律后果:异议成立的,法院停止对股权的执行,案外人可另行起诉主张确认股权归属。
上海执行律师建议
证据留存:保留股权代持协议、出资凭证、股东会决议、分红记录、任职文件等,形成完整证据链;
及时行权:股权被查封后,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,一并主张确权;
风险防范:代持股权前核实名义股东信用状况,具备变更条件时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;
异议策略:明确主张 “实质股东权利优先于登记公示效力”,重点举证无过错未变更登记的客观理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