预购商品房已办理预告登记,能否排除强制执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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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25-12-12 11:53 返回列表
问题
购房人已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,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,但未办理产权登记,后开发商因债务纠纷导致该房屋被法院查封,购房人能否以 “已办理预告登记” 为由提出执行异议,排除强制执行?预告登记排除执行的认定标准是什么?
解答
购房人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,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提出执行异议排除强制执行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二十一条及《执行异议之诉解释》相关规定,异议成立需同时具备:预告登记在法院查封之前办理、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、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或购房人无过错、房屋用于家庭居住生活需要。符合上述条件的,预告登记的权利可排除强制执行。
案例
李某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,购买一套住宅,支付了 80% 购房款后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。后甲公司因拖欠工程款,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。李某提出执行异议,主张已办理预告登记,且房屋用于自住,未办理产权登记系因甲公司未完成竣工验收,自身无过错。法院审理查明,预告登记办理在查封之前,李某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,未办理产权登记非其过错,且房屋符合居住需求,异议成立,最终裁定不得对该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。
法律分析
法律依据方面,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预告登记具有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的效力,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,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;《执行异议之诉解释》第二十八条、第二十九条将预告登记作为购房人排除执行的重要考量因素。
审查核心在于预告登记的时间节点、购房款支付情况、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过错认定及房屋用途,预告登记在查封之前且购房人无过错的,应优先保护其物权期待权。
法律后果上,异议成立的,法院停止对房屋的执行,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,办理产权登记;异议不成立的,房屋将被依法处置,购房人可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。
上海执行律师建议
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,及时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,留存登记证明文件,确保权利公示;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,保留付款凭证,避免因未支付足额款项影响异议成立;关注房屋建设进度,在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时及时督促开发商配合办理,留存沟通记录证明自身无过错;房屋被查封后,及时提出执行异议,提交预告登记证明、购房合同、付款凭证、居住证明等证据;主张房屋用于自住的,需提交家庭人口证明、无其他居住房屋的证明,佐证居住需求的真实性;购房前查询开发商信用状况、项目审批手续,选择合规开发商开发的项目,避免因开发商债务导致房屋被查封;若异议被驳回,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,重点举证预告登记的合法性、自身无过错及居住需求。